认清新形势把握新要求展现新作为
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施志胜
同志们:
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地方立法工作研讨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立法工作会议、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和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深刻认识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要求,担当新使命,推动我市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再取佳绩。
刚才,根毛同志传达了全国人大两个会议和全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的主要精神,光荣同志总结回顾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总体情况,肯定了成绩,提出了工作建议,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在发展前进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地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解决。作为临沧来讲,我们正处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阶段。特别是市委四届三次全会作出“立足临沧经济社会发展的‘三个阶段性特征’,正确处理好‘七个关系’,打造良好‘五个环境’和到2020年,全面建成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小康社会;到2035年,与全省全国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现代化强市”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地方法治建设继续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不断深化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从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出发,准确把握现阶段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深入研究地方立法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新实践的需要,科学设计、安排好地方立法规划,及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临沧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总结经验、找准差距,正确估价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
总结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可以看到,我国的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和鲜明时代特征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等重要而独特的功能作用。
2016年3月,临沧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地方立法虽只走过短短近3年的历程,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下,认真履行地方立法职责,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有力促进了我市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3个民族自治县也不例外,各自治县相继成立以来,都结合实际和具体情况,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力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快速发展。
截止目前,全市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件、自治条例3件、单行条例5件、补充规定1件、变通规定1件。今年制定的城乡清洁条例已顺利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现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为推动临沧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临沧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