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实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探索
国机集团纪委驻中国海航纪检组张亚涛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明确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国有企业纪检机构在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要按照中央要求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注重运用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监督前移、做实监督、增强实效。
(一)明确谈话种类,细化适用标准。通过科学划分谈话类别、细化谈话标准,有利于提高适用谈话工作的精准度。用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谈话标准去选择恰当的谈话类别,实现对号入座,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加以区分、为了谈话而谈话,进而造成监督执纪偏差的情况。
对于国有企业在日常工作中普遍运用的具体谈话方式,可以按照廉政谈话、警示谈话、核查谈话的三类标准予以划分。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任前廉政谈话、履职廉政谈话等,是对下级党组织、纪检机构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教育。警示谈话,主要包括提醒谈话、批评谈话、诫勉谈话等,是对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进行警示教育,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其予以整改。核查谈话,主要是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以及通过谈话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谈话函询、初核谈话和立案审查谈话等。
(二)厘清实施主体,压实“两个责任”。在明确谈话类别、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谈话侧重点、谈话对象实际情况等要素,选择不同性质、不同层级的谈话主体,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的谈话,既有利于提高各类谈话的综合效果,也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和纪检机构实施谈话工作的整体合力,实现“两个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及其班子成员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应更加注重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经常性开展提醒教育。纪检机构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侧重于对各级党组织在履职尽责、党员干部在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谈话函询。为了进一步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纪检机构也可以会同或委托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书记实施单独谈话、联合谈话,形成执纪监督的整体合力。
(三)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纪全程留痕。谈话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必须履行严格的工作程序,有效规范和制约监督执纪权力,提高谈话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围绕谈话的过程,应明确谈话的三个环节,即:准备谈话,开展谈话以及反馈、审核和归档。每一环节均有相应的程序规范和工作标准及要求,对于谈话的启动,方案、提纲的制定,材料的审核归档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均应进行细化,对于重点环节、重要问题的把握和处置,要经过纪律审查专题会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后,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实现谈话全过程留痕。
(四)强化结果运用,实现执纪效果最大化。为了避免“一谈就了”“一函就结”的情况,要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审核和运用。一是强化结果审核和分类处理。纪检机构对于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评估审核,并根据评估审核情况分别作出了结澄清、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以及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二是强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三是强化干部使用与考核。谈话函询结束后,纪检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将谈话函询结果通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挂钩,谈话函询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纳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进一步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小微权力”的监督
2020-09-0314:35
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实做细“小微权力”的监督
强化日常监督,深入社区(村)发现问题,注重运用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监督前移、做实监督、增强实效。谯城区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日常监督,认真执行,精准运用,以日常的严管厚爱确保“小微权力”全面落实。
深化思想认识,确保责任落实。强化日常监督,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也是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赋予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的管党治党的有效经验。只有把监督挺在前面,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时时严明纪律规矩。敢抓敢管、动真碰硬,用明确的态度、硬朗的作风抓好监督。大胆监督、严格管理,才能使基层“小微权力”不留空白、收到实效。
细化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发现苗头多提醒,用好“第一种形态”主动回应问题。第六协作区处在三个街道和华佗镇日常监督第一线,能够最直接地掌握和了解干部情况,日常身边的同志有些什么苗头倾向,应该不难发现,难的是谁来主动提醒,什么时候去提醒,用什么方式去提醒。有效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更要及时启动“第一种形态”,本着严管厚爱的原则,不回避、不推诿,做到看见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红脸出汗、教育提醒,时时严、处处紧,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常在、约束常在,才能确保基层“小微权力”的落实。
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保持高压不放松,用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第一种形态”的约束效力。全面从严治党,要发挥专责监督的优势,充分运用精准监督,围绕145项责任清单,积极发现问题,对于适合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违反纪律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的,准确运用第二、三、四种形态做出处理,发挥纪律的威慑力、影响力,持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易出现五个误区,应引起注意。
误区一:与谈话函询相混淆。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简单等同于谈话函询。从内涵上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以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的结果之一。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之一。由此可见,“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结果,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二者概念及内涵不同。
从范围来看,“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由此,谈话函询只是“第一种形态”涉及的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其处理结果有三种走向:第一种予以了结澄清,属于“第一种形态”;第二种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要根据采取的组织措施种类计入相应的形态,如采取的是批评教育类措施则计入“第一种形态”;第三种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要根据其具体结果计入相应形态。由此,“第一种形态”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结果之一。
误区二: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由于不基于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无法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因此,不应将其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依据《指标体系》规定,“四种形态”以问题线索为起点,只统计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
误区三:实施主体过于单一。认为“第一种形态”仅能由负责处置该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而忽略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实践中,谈话函询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函询;二是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三是经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四是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采用上述第三、四种谈话后了结或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的,也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适时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不仅能够提升“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更是压实“两个责任”的有效抓手。
误区四:审批程序过于宽松。认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只有立案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而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问题线索则不需要报批。实践中,为提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问题线索处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有的地区积极发挥执纪监督室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作用,值得借鉴。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收到、发现其监督范围内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方式后,填写《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呈批表》,由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审核后,呈报该执纪监督室的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拟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填写《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审核表》,由对口联系的执纪监督室进行审核。
误区五:后续跟进措施缺乏。将“第一种形态”当成消化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而忽略了其结果的充分运用。实践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应从拓展“红脸出汗”的实际效果出发,注重完善后续跟进措施,督促落实整改,进一步扩大结果运用的范围,做到组织处理有“下文”,落实整改有“回音”,切实避免“见好就收”情况出现。如,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廉政考核、绩效考评、干部使用的参考条件;将“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一定范围内公开,等等。
(作者沈玉成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纪委监委)
延伸阅读
怎样让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年3月29日,作者:母雪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专章对谈话函询的要求予以明确。“红脸出汗”是对党员的警示和训诫,是抓早抓小、防患未然,是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之责,也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纪检机关要探索实践第一种形态的途径、创新方法、把握重点,按照监督执纪规则要求发现小毛病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防止违纪问题演变为违法犯罪问题。
以信访举报线索为切口“响鼓重槌”
有观点认为,第一种形态无非是谈谈话、提提醒,不痛不痒,不像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给力”,对涉事党员干部起不了多大教育、惩戒作用。这种说法显然不正确,但也确实反映出一些地方对如何运用第一种形态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缺乏认识和把握。
谈话必须针对问题谈出“痛感”,才能使第一种形态硬起来。纪委约谈函询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从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获知涉嫌违纪的线索,经初步调查和研判,有必要当面核实、了解的;出现某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够或不需要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但情节轻微,而且认错态度好,免于处分的;职务发生较大变动,包括提拔使用,从一般岗位到重要岗位的,或从关键岗位到一般岗位的,以及给予较轻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从谈话问题线索分类看,信访举报是纪检机关掌握线索和问题的窗口,是监督执纪的入口,谈话函询是以信访线索为基础的。因此,要优化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发现细小细微问题及时谈话、函询,进行批评诫勉、督促纠正,定期分析梳理,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要谈出“痛感”。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内容上,因人而异开展廉政谈话、核实谈话、诫勉谈话,点出要害,早打招呼早提醒;在程序上,坚持标准、规范操作,既要谈,还要写出检查、承诺书和整改清单,该通报的要通报。要坚持宽严相济,说清楚问题的就不深究,引以为戒;抗拒抵触的要严肃批评,并对谈话中发现的新线索进行拓展、深挖,问题严重的转段升级。要建立澄清机制,通过调查了解不存在所反映的问题,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载体,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
以拓展监督空间为切口“多维覆盖”
“红脸出汗”,通过谈话提醒、打招呼,或函询警告、案件警示进行日常监督、批评教育。这让很多人形成思维定势:第一种形态只是上对下。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党内监督是一个多维体系,有上对下,也包含下对上和同级相互监督。纪检机关要拓展监督空间,确保第一种形态无缝覆盖。
要探索同级党委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讲究沟通艺术。如党委班子都有“一岗双责”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动作落实了?在督查下级党组织中发现不到位的,纪委要开单子、找问题,及时向党委班子成员反馈,必要时可向党委书记、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要提升专责监督能力,动用各级纪检力量刚性执纪问责,发挥派驻纪检组织“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保持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腐败问题零容忍,以严惩极少数贪腐分子的深刻教训警示大多数党员干部,通过后三种形态强化第一种形态的威慑力。
要探索建立“捆绑”机制,约谈被反映人,可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问题的说明,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纪委存档。要构建第一种形态对接机制,与巡视巡察、党的工作部门等监督主体形成纵横交错的党内监督体系,防止“大家都管大家却都没管”的现象。
以责任压力传导为切口“链条推进”
落实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是“四种形态”的第一道关口,纪检机关主要对苗头性、倾向性、代表性问题“响鼓重槌”,不可能每个党组织的轻微违纪问题都要亲自谈。对党员谈话教育,本身是党组织职责所在。而纪委约谈党组织“红脸出汗”,层层传导压力、全链条监督执纪,也是落实第一种形态。
要坚持清单推进,制定落实“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实施意见、操作办法,列出内容清单、流程清单及负面清单,督促下级党组织建立常态的招呼机制、约谈机制、警示机制,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教育中。
要建立痕迹化的跟进机制,就整体而言,对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严格检查、监督执纪、客观评价,督促各级党组织和书记担负起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就单一事项而言,委托党组织谈话的,不仅需向纪委及时回复反馈,党组织负责人还要“签字背书”,如果当事人整改不认真、屡教不改,还要一并追究责任。同时,相关党组织还应定期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织和纪委、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责任等情况,并依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报告真实性进行核查。评价是落实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内容,也是追责、问责的依据,对党组织不当回事、弄虚作假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情形严重的,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母雪龙)
关于基层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调研
清风北京2019-06-27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做实做细监督职责,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要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全区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进行调研,认真查找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主要原因,并对如何更好运用第一种形态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还比较模糊。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专责监督责任。但调研显示,当前第一种形态的普遍运用大部分还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里“打转转”,纪委监委成了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力”。以北京西城区为例,对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全部由区纪委来承担,全区还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数据统计体系。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范围还比较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作用范围小。目前,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仅针对苗头性问题,即“纪前”问题。在运用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时,一些干部以大案论英雄的思想根深蒂固,批评教育手段运用得较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得不到充分落实。二是未被举报的大量轻微不当行为很难被当做问题线索进入纪委监委监督视野,也使得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效果打了折扣。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方式还比较单一。调查结果显示,西城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对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尚未形成“常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手段、方式中,用得最多的是谈话,其次是批评教育,其余手段运用比例少之又少。
原因分析
部分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问卷结果显示,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方面,3.3%的领导干部认识模糊;31.1%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不负有运用第一种形态责任;仅31人(占问卷总数34.4%)在责任主体方面完全选择正确。这反映部分党组织没有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在思想上没有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认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
“关键少数”认识有偏差。问卷结果显示,仅24.4%的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回答正确。不少领导干部对第一种形态对应的行为、依据、处置手段不了解。部分领导干部把第一种形态简单地等同于谈话函询,对于第一种形态基本内容与实质认识模糊,导致在实践中把握不准、不会正确运用。
相应工作机制还未建立。以西城区为例,目前,第一种形态的工作部署仅局限于纪委监委,尚未扩展到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大多数与“四种形态”相关的制度文件、管理办法是由区纪委区监委制发,一定程度上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禁锢在了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一些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部署安排,导致职责不清、程序不明,难以落实。
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且细微,相关问题不易辨别和发现。此外,部分领导干部怕丢选票、怕得差评,不愿意得罪人,存在畏难情绪,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积极性较差。
对策建议
加强宣传教育,深化学习。当前,应当重点加强对“关键少数”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除了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性、实质、基本内容外,还要包括如何对“纪前”问题的处置,对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置,对职务犯罪问题的处置,对各种需要问责问题的处置等。
统筹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将运用“第一种形态”列入主体责任清单,作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围绕权力集中、信访反映较多、违纪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建立“问题清单”,加强综合协调和常态督查,推动责任落地。进一步完善“区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办公室”职能,通过强化其统筹协调职责,指导区属各级党组织履行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工作责任。
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强化担当尽责。基层党组织对身边的党员情况最为熟悉,也最容易发现问题,应当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排头兵”。要引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精准区分类型,因人因事区别对待,综合施策分类处置,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三重功效。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果断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措施;对已经察觉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警示谈话、工作约谈等方式处理;对有所反映的倾向性问题,运用提醒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点题式”提醒教育。
建立考核机制,倒逼责任落实。制定统一的统计规范、统计口径、记录模板,以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进行数量统计。记录的内容包括:主要问题、涉及人员、处理方式、整改建议、整改情况等。各单位党组织参照规范,定期将数据统计后上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在一定范围内,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实际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进行公开。
建立核查机制,落实监督责任。要做好“第一种形态”运用的后续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抽查各党组织、领导干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情况,通过参与其民主生活会、找当事人核实等方式,掌握整改进度、全程跟踪督办,确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对问题认识不深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搞形式走过场的,坚决予以问责追责、通报批评;对已经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开展批评教育,甚至予以袒护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一案双查”的原则,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