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重要素材
习近平总书记论述选人用人...................3
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9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48
选人用人八项“负面清单”..................59
选人用人工作应知应会.....................63
二、相关讲话
县委干部调整集体谈话会讲话1...............65
县委干部调整集体谈话会讲话2...............74
局党组干部调整集体谈话会讲话...............81
三、工作报告
地市州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88
院校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96
科局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100
乡镇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报告.................103
四、体会文章
聚焦选人用人新“标尺”强化干部选任新担当......107
严把选人用人关口...........................................113
以鲜明选人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16
严格政治标准选人用人.....................................119
五、经验信息
“四维度”把好组织换届“选人用人关”.............123
严把选人用人“监督关”严防干部“带病提拔”...125
坚持选人用人良好导向优化净化政治生态............127
选人用人着力于四个“维度”............................130
六、演讲材料
干部竞聘演讲稿1...........................................132
干部竞聘演讲稿2...........................................136
干部竞聘演讲稿3...........................................140
干部竞聘演讲稿4...........................................145
干部竞聘演讲稿5...........................................149
七、现实表现
疫情防控干部现实表现材料1............................153
疫情防控干部现实表现材料2............................155
疫情防控干部现实表现材料3............................157
学习时报
重要素材选人用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围绕培养选拔新时代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选人用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选人用人理论,为新时代选人用人工作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选人用人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体系完整。
鲜明提出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强调把政治标准作为选
人用人首要标准
根据新时代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久就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20字好干部标准。
此后在不同场合,他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三严三实”“四有”“四个铁一般”等要求,并对党的高级干部、县委书记、政法干部、军队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等,分别提出具体要求,细化、丰富了20字好干部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政治标准,强调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提拔重用那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这些重要思想,抓住了新时代干部工作的核心问题,为选人用人树立了时代标杆。
鲜明提出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
作用,强调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
权;
要严把干部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等等。这些重要思想,牢牢抓住了党的干部工作的本质属性,是
选人用人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鲜明提出坚持事业为上,强调以事择人、人岗相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什么人、用在什么岗位,一定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以事择人,不能简单把职位作为奖励干部的手段,要科学合理使用干部,用当其时、用其所长,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选人用人必须与党的事业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为选人用人工作确立了正确的价值理念。
鲜明提出加强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强调培养干部的专业
能力和专业精神。
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战略任务,要求优化领导班子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要求注重选配复合型的领导人才,重视充实专业素养强的干部;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加快知识更新、加强实践锻炼,使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跟上时代节拍;
要求注重培养干部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干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鲜明提出全方位、多渠道、近距离考察干部,强调完善干
部考核评价机制
对干部的精准考察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必须健全考察机制和办法,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深入了解干部,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了解干部,既要在“大事”上看德,又要在“小节”中察德;
要尽快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改进实绩考核,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是干部考核工作的理念创新和方法创新,为做好新时代干部考核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
鲜明提出全面、历史、辩证看干部,强调注重干部的一贯
表现和全部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的认识不能停留在感觉和印象上,了解干部要有一个过程,不是一下子、经历一两件事、听了几句口号就能解决的,要看长期表现;
要把功夫下在平时,并注意干部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
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干部德才和实绩情况进行科学甄别和综合考虑;
要用发展的、联系的观点对干部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干部的一时表现与一贯表现联系起来;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解决了干部评价中的片面主义、形而上学等突出问题,为精准科学评价干部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方法路径。
鲜明提出大力发现储备年轻干部,强调培养造就一代又一
代可靠接班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事关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百年大计。
要建设一支忠实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
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
培养选拔年轻干部,政治关心是第一位的,坚定理想是第一位的要求;
组织上要积极为干部锻炼成长搭建平台,引领干部在火热的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百炼成钢;
年轻干部从参加工作到走向成熟,需要经过必要的台阶、递进式的历练和培养,要多“墩墩苗”,使他们扛得了重活,打得了硬仗,经得住磨难;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对干部成长规律的深刻把握,体现了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深谋远虑。
鲜明提出建设一支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
才队伍,强调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
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要真诚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成就人才,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对广大人才的高度重视和爱惜之心,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的战略考量。
鲜明提出大力整治选人用人风气,强调加强选人用人全过
程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对政治生活危害最烈,各级党委要从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反思选人用人的得失,下大决心治理吏治腐败;
要坚决纠正“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以用人环境的风清气正促进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
要从严管理干部,管理要全面、标准要严格、环节要衔接、措施要配套、责任要分明;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坚决整饬吏治、净化政治风气的顽强意志品格。
鲜明提出要敢于为好干部说公道话,强调选人用人必须坚
持公道正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眼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选人用人,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要敢于坚持原则,有那么一种只问是非、不计得失的气节,不为人情关系所缚,不为歪风邪气所扰,不为个人得失所困;
要敢于为好干部说公道话,让好干部真正受尊重、受重用;等等。
这些重要思想,深刻阐释了组织人事工作的核心理念,选人用人必须始终秉持公道正派的作风,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求是
理论文章选人用人
我们学习中国历史上的吏治,目的是了解我国历史上吏治的得失,为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一些借鉴。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历史是人类最好的老师。历史记述了前人的成功和失败,重视、研究、借鉴历史,了解历史上治乱兴衰规律,可以给我们带来很多了解昨天、把握今天、开创明天的启示。重视吸取历史经验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毛泽东同志说:“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这对于指导当前的伟大的运动,是有重要的帮助的。”延安时期,环境那么严酷,任务那么繁重,毛泽东同志仍然十分重视研究和借鉴历史。今天,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更需要重视、研究、借鉴历史。这对我们丰富头脑、开阔眼界、提高修养、增强本领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朝历代都重视官吏选拔和管理,中国历史上凡是有作为的政治家都懂得,“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育材造士,
为国之本”的道理,在吏治方面留下了很多思想和做法,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比如,《墨子》中说“国有贤良之士众,则国家之治厚;贤良之士寡,则国家之治薄”,韩非子说“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孟子说“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诸葛亮说“为人择官者乱,为官择人者治”,司马光提出“凡用人之道,采之欲博,辨之欲精,使之欲适,任之欲专”,龚自珍写道“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等等。当然,我国古代吏治思想和做法既积累了丰富的治吏经验,也带有明显的历史和阶级局限,其中有不少封建糟粕,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
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一个国家能不能不断培养出优秀领导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个政党、这个国家的兴衰存亡。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成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团结带领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高度重视培养造就能够担当重任的干部队伍。新时代,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一,严把德才标准
德才兼备,方堪重任。古人讲:“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选人用人重德才,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通则,区别只是德才的内涵不同而已。我们党历来强调德才兼备,并强调以德为先。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干部在这些方面都要过硬,最重要的是政治品德要过得硬。《论语》中说要“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对我们共产党人来说,修己最重要是修政治道德。我们党对干部的要求,首先是政治上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首先要看干部政治上清醒不清醒、坚定不坚定。
选人用人必须把好政治关,把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是否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是否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否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衡量干部的第一标准。司马光说“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危害就越大。政治品德不过关,就要一票否决。
把好政治关并不容易,古人说“识人识面不识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查处了那么多违纪违规的领导干部,现在依然有不少领导干部受到查处。这些人大多是政治上的两面人,
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头一套、行动一套。一些政治上的两面人,装得很正,藏得很深,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并非无迹可寻。只要我们多用心多留心,多角度多方位探察,总能把他们识别出来。要高度警惕那些人前会上信誓旦旦讲“四个意识”、高调表态,而私下里却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人;口口声声坚定“四个自信”、信仰马克思主义,而背后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的人;高谈阔论国家前途命运,而背地里却一遇到个人名誉地位就牢骚满腹、怨恨组织的人;领导面前卑躬屈膝、阿谀奉承、溜须拍马,而在下属和群众面前却趾高气扬、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既听其言、更观其行,既察其表、更析其里,看政治忠诚,看政治定力,看政治担当,看政治能力,看政治自律。正所谓“治本在得人,得人在审举,审举在核真”。
以德为先,不是说只看德就够了,还得有过硬本领。当前,干部队伍能力不足、“本领恐慌”问题是比较突出的。比如,在纷繁复杂的形势变化面前,耳不聪、目不明,看不清发展趋势,察不出蕴藏其中的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找不到有效管用的好思路好办法;面对信息化不断发展,不懂网络规律、走不好网上群众路线、管不好网络阵地,被网络舆论牵着鼻子走,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加快干部知识更新、能力培训、实践锻炼,更要把那些能力突出、业绩突出,有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精神的优秀干部
及时用起来。
第二,坚持公正用人
用人以公,方得贤才。历史上那些盛世治世,都同注重立公道、举贤良相关。公正用人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组织路线上的体现,应该成为我们选人用人的根本要求。
公正用人,公在公心。公心,归根到底是对党、对人民、对干部的责任心。有了公心,才能有识人之明、举贤之胆、容才之量,才能做到唯才是举、任人唯贤。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如果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长期被冷落、受排挤,一些投机钻营的人却屡屡得势、顺风顺水,那就肯定出了问题。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组织部门和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要出以公心,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负责、公正无私,公平对待和使用干部,不拿原则做交易,使干部有全身谋事之心而无侧身谋人之虞。
公正用人,公在事业。我们是为事业而用人的,不能凭领导者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取舍,也不能一味平衡照顾、论资排辈、降格以求,更不能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用错一个人特别是用错关键岗位的领导人,对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要从党和人民事业出发选干部、用干部,坚持事业为上、依事择人、人岗相适,做到事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人就用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人最合适就选什么样的人。
公正用人,公在风气。“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是格格不入的。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整治,选人用人风气有了明显好转,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并没有销声匿迹,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干部虽然调走了,却仍然干预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和单位的人事安排;有的人还在搞个人说了算,征求意见、集体讨论有名无实,组织程序只是走走过场,等等。对此,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到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把政治生态搞清明。
第三,拓宽用人视野
把方方面面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人民事业中来,需要打开视野、不拘一格,充分盘活干部资源,把干部队伍和各方面人才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人才难得,轻视不得,耽误不得。我国古代既有文王渭水访贤、周公吐哺礼贤、刘备三顾茅庐求贤、萧何月下追韩信的美谈,也有冯唐易老、李广难封的悲叹。冯梦龙在《新列国志》中说:“历览往迹,总之得贤者胜,失贤者败;自强者兴,自怠者亡。胜败兴亡之分,不得不归咎于人事也。”我们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发现人才、使用人才、配置人才。
陆游有一句诗写道:“人才自古要养成,放使干霄战风雨。”现在,我们一些干部最缺的是实践经验,特别是缺少在重大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的经历。不少干部工作很勤奋,对自己要求也严格,但一到大风大浪来了就没主见了,总希望一切都太太平平的,工作思路也就是这个思路,求稳心态有余,斗争精神不足。要多选一些在重大斗争中经过磨砺的干部,这对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政策执行力大有好处。要加大遴选有这种经历干部的力度,同时要让没有实践经历的干部到重大斗争中去经受锻炼,在克难攻坚中增长胆识和才干。要注重从各个方面选拔专业化人才,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专业结构。
第四,激励干部积极性
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是更好促进事业发展。严管不是把干部管死,不是把干部队伍搞成一潭死水、暮气沉沉,而是要激励干部增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把严管和干事创业分割开来、对立起来,把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归咎于从严管理,这是不对的。从严管理干部是对干部真正负责,干部要领悟到党组织的良苦用心,习惯于在严格管理中工作生活,切不可把严格管理当成逃避责任、消极怠工的借口。
干部敢于担当作为,这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党的干部要以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的政治担当,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面对大
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要在选人用人上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奖惩升降的重要标准,把干部干了什么事、干了多少事、干的事组织和群众认不认可作为选拔干部的根本依据,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更是管出来的。严管就是厚爱,是对干部真正负责。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同时,要用科学办法进行管理,切实管到位、管到点子上。干部管理是一门科学,要敢抓善管、精准施策,体现组织的力度;也是一门艺术,要撑腰鼓劲、关爱宽容,体现组织的温度。组织敢于担当,干部才会有底气。要在强化责任约束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探索就有可能失误,做事就有可能出错,洗碗越多摔碗的几率就会越大。我们要正确把握失误的性质和影响,坚持我讲的“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要把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现在,“痕迹管理”比较普遍,但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文山会海”有所反弹。这些问题既占用干部大量时间、耗费大量精力,又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过去常说“上
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现在基层干部说“上面千把锤、下面一根钉”,“上面千把刀、下面一颗头”。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党中央已经对纠正这些问题提出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抓好落实。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上报材料多少来评判工作好坏。能利用现有数据材料的就不要基层反复提供,不要为了图自己方便,同样的材料反复要、次次要、年年要,不要每个部门都去要同样的材料,不要什么人都去要材料。这方面要有个章法,把基层从提供材料的忙乱中解放出来。要控制各级开展监督检查的总量和频次,同类事项可以合并的要合并进行,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在抓工作落实上来。
今天,我们了解我国历史上的吏治,是要借鉴我国历史上在吏治问题上形成的正确思想和有益做法,同时也是要认清我国封建社会在吏治问题上存在的种种弊端,如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用人不公,买官卖官,人身依附,党争不绝,贪婪奢靡,鱼肉百姓,官本位严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吏治腐败更是我国历代王朝走向衰亡覆灭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是我们必须吸取的历史教训!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的各级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同历史上的官吏有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干部管理同历史上的吏治也有重大区别。我们总结分析我国历史上吏治的得失,是要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为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党和国家事业
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借鉴。
共产党员网
工作条例选人用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
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
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
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
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
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
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
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
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
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
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
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
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
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四十一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
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
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
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