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
甲方:(区域或行业名称)乙方:(工会)
协商代表企业名称:涉及企业户数:户
涉及职工人数:人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工会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洛阳市集体协议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工会(或行业工会)与(协商代表企业)等(区域或行业名称)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的义务。
第三条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本协议依法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协议规定。
第五条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协议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协议,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九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第十五条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