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1716【总结报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2-10-21 11:02:18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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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1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多年来,人民调解做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许多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那么如何让这朵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丽多彩?让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笔者做为一名基层司法所的所长,一名直接参与指导和调处各类的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就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并对今后如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调解组织网络健全。政和县星溪乡地处城乡结合部,下辖14个村(场),80个村民小组,土地面积206平方公里,总人口1.6万人。目前,全乡设立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行业性调委会4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全乡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人,兼职人民调解员62人,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履盖的基层人民调解网络。

(二)人民调解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化解基层群众矛盾的重要手段,深受基层群众的欢迎。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存在着三大的优势:一是群众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属于群众性组织,调解员大多来自民间,本乡本土,乡里乡亲,情况较熟,调查起来比较方便,解决问题也相对容易;二是便捷性。人民调解在调解形式和运用手段上更具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的场所也不受限制,即使是田间地头必要时都可以做为调解的场所;三是无偿性。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三)调解成效比较明显。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创建平安星溪,维护辖区社会安定稳定上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以我乡为例,2011-2013年全乡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63件,调处成功360件,调处成功率达99%,调处纠纷的数量每年都呈25%的递增,有效地防止群众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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