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按照2021年4月8日、6月2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部署要求,经2021年9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规范城市道路通行秩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停车难、停车贵”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以改善城市出行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系统治理“城市病”为核心,统筹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让人民群众在银川的出行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畅行银川”工程,推动“交通拥堵和停车难、停车贵问题”治理工作实现以下行动目标:
(一)道路通行更加有序顺畅。路网结构持续优化,路内交通资源有效挖掘,交通组织精细科学,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
(二)全市停车环境持续改善。推动停车供需平衡,综合采取增加停车泊位供给、错时停车、智能管理、优化停车收费价格等举措,因地制宜解决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三)绿色交通体系不断完善。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公交专用线路长度稳步增加,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明显提升,常规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断提高,非机动车和行人出行条件逐步改善,通行空间得到有效保障。
(四)文明守法意识全面提升。交通参与者交通出行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
(五)道路交通出行更加安全。交通事故研判、预防、应急处置等能力不断提升,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逐年下降。
三、组织领导
成立“畅行银川”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吴琦东同志、雍辉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起同志、杨智同志任副组长,公安局交警分局局长郑振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文明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网信局、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体育局、园林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土地储备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安局交警分局、公安局公交分局以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信息收集等工作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子方案,明确责任单位、配合单位、责任领导,推动工作落细落地。
四、任务措施
(一)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全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1.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充分利用城市空隙地、闲置空地等资源,建设停车场。按照“拆旧利旧、节约土地”原则,对市土储局移交可建停车场的公共空置土地,加快项目立项,手续报批审批,确定建设工期方案,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对已建成的小微公园停车场或其它小型公共地面停车场,进行“平改立”改造,鼓励多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增加停车泊位供给。2021年底前利用53处闲置空地完成停车场建设11个;2022年—2023年,每年新建停车场21个、停车泊位10000个。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土地储备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卫健委、体育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2.推进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挖掘内部停车资源的原则,明确权责关系,鼓励引导出现停车难的单位、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充分利用内部区域的边角地、锅炉房拆除后的空地等区域,建设停车场。三区政府和市国资委均可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建设停车场,且所有新建停车场信息需统一接入静态交通管理平台,确保停车资源共用共享。2021年11月底前完成23处锅炉房拆除空地改建立体停车设施;2022年—2023年,每年新增停车泊位1000个。
牵头单位:三区政府、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园林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3.规范住宅小区停车管理。针对部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只售不租以及租费、管理费过高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调研会商,制定出台《住宅小区停车规范管理指导性意见》,引导小区业主车辆在小区内部及小区地下停车场有序停放,减少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和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全面实施小区地下车位租售并举措施,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和管理台账,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确保地下车位租售并举措施不打折扣。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出具住宅小区地下停车收费价格目录、价格监审。2021年11月底前推动租售并举停车泊位4000个;2022—2023年,每年推动租售并举停车泊位5000个。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4.盘活医院停车资源。本着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优化完善各医院内部交通组织和停车泊位设置。通过采取部分医护人员车辆异地停放、通勤乘车、建设简易立体停车设施等激励举措,腾出有限的院内停车泊位,优先满足就医群众停车需求。列出工作清单,2021年11月底前释放停车泊位3000个;2022—2023年,每年释放停车泊位1000个。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5.实行错时停车,共享停车资源。成立工作专班,深入推进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与周边住宅区共享共用机制,政府各部门带头,允许周边居民小区车辆错时停放,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2021年11月底前推动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区实现错时停车,新增停车泊位3000个;2022—2023年,每年对外开放停车泊位3000个,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车位信息。
牵头单位: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公安局交警分局
6.合理、慎重设置路内夜间免费停车泊位。对停车矛盾较大的部分区域进行精细调研,根据不同道路等级、交通状况,深挖路内停车资源,在保证白天道路通行功能的基础上,夜间在道路一侧设置限时免费停车泊位,合理设置免费停车时段,加大违停执法力度,满足群众夜间停车刚需的同时确保道路秩序。2021年10月底前释放路侧停车泊位1000个;2022—2023年,每年新增夜间免费停车泊位500个。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国资委
7.拓展静态交通管理平台覆盖面。加快商业场所、医院、公园、政府办事大厅、火车站、汽车站、对外开放停车住宅小区等停车场的信息联网接入工作,不断扩大静态交通管理平台覆盖面。新建停车场需将数据接入平台后,交警部门可以准予备案。通过智慧停车平台整合全市各类停车资源,实现停车诱导,提升停车泊位利用率。2021年底前接入600处停车场停车泊位数据;2022年底前接入700处;2023年底前接入800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网信局、国资委、三区政府
8.确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规划。结合《银川市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城市改造建设中,确定区域性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小微公园建设、新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对现有的中小学校操场,分批分期进行规划改造,建设地下立体停车场。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政管理局、土地储备局、教育局、园林局、体育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9.完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激励机制。修改完善《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举措,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积极性,多渠道缓解停车难问题。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二)规范运营管理,全力解决停车收费难题
10.规范全市停车场运营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停车场收费整治、检查。对未在交警部门备案的停车场,督促经营者到交警部门备案;对发现乱收费、多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未设置电子计时设备的停车场实行按次收费,具体执行该类型停车场首时段收费标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11.规范老旧小区周边停车场收费。摸排辖区老旧小区门口及路边区域停车场权属,明晰小区规划红线内外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区规划红线内停车场,须优先服务于小区业主。
牵头单位: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
12.解决跨时段停车叠加收费较高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行为的通知》(银发改发〔2021〕46号)要求,完善跨时段停车收费收大免小工作方案,着力解决跨时段、短时间停车收费不够合理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13.探索放开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不同区域选择一定数量的商业场所,进行停车收费价格市场调节试点工作,发挥市场竞争约束优势,形成良性价格竞争机制,条件成熟后在全市推广执行。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14.规范全市公共停车场备案、管理权限。三区范围内停车场备案、管理事宜,除市属公共停车场、公园、小微公园等明确由市级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外,其余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包括:建筑红线以内小区门口和住宅小区周边的停车泊位,统一在市交警分局备案,由三区政府管理。自《方案》施行之日起,三区范围内未在市交警分局备案的停车场,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政管理局、三区政府
(三)强化统筹规划,切实优化道路通行水平
15.完善路网结构。市住建局结合绿色出行创建工作,完善城市道路路网结构,建设立体行人过街设施、下穿式通道、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打通道路微循环,提高城市道路连通性。三区政府、市政管理局结合特色街区建设和道路修复工程,对小区周边道路进行系统改造和局部改造,科学设计各类交通流的通行和停车空间。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16.优化交通组织。建立城市交通堵点、乱点和安全隐患点基础台帐,逐一研究治理方案,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推动整改治理。科学优化城市核心区及学校、医院、商业区等重点区域、拥堵点段交通组织,根据交通流量变化规律和道路条件,多措并举,优化交通组织,缓解早晚高峰主干路及重要点段的交通拥堵。完善道路交叉口交通渠化设计,提升交叉口通行效率。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交通局、住建局、卫健委、教育局、商务局、园林局、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三区政府
17.强化施工占道管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就施工占道进行联合审批,统筹供水、供电、供暖、通信、天然气等施工计划,制定全年施工方案。推广简易低风险审批,落实市政公用设施“三零”接入工程占掘路审批改备案,实现接入工程占掘路许可全环节线上办理。针对未按期完工的施工单位,制定管理处罚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纳入施工企业“黑名单”,与企业诚信相挂钩,进行联合惩处。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18.规范交通管理基础设施。持续推进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配时智能化和交通标志标线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加强交通管理信号设施的全周期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改。健全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安全验收、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综合评估机制,对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缺失、交通组织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严禁未验收开通道路。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三区政府
19.强化智慧交通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交通状态感知、高清视频监控、信号控制、交通诱导等基础系统建设。深化交通管理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建设应用,运用大数据提升科学研判、主动预防、精准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健全“人车企”全息数据档案,优化交通安全态势分析、重点对象风险评估等功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网信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三区政府
(四)强化以点促面,健全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20.推动公交优先发展。落实公共交通系统用地和资金保障,加快推进公交绿色一体化建设。合理设计公交站点,提高道路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优化全市公交站点布局,加强与交通枢纽衔接,促进便捷换乘。优化全市公交专用道设置,保障公交运行速度和准点率。完善公交智能化调度系统建设,提高公交出行信息服务水平。针对居住、工作密集区域,推广定制点对点公交服务,满足学校、企业、社区等不同群体出行需求。加强公共交通运行情况评估和研判,及时调整和优化公共交通线网。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公安局交警分局、公安局公交分局
21.推广普及校车。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社会参与”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利用经济手段,提高学校及幼儿园配置校车的积极性。按照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配备校车数量。制定推动辖区政府将校车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相关部门适当减免相关税费,享受政策补贴,采取城市道路“校车先行”等有效措施,2023年底前力争完成全市校车普及工作。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三区政府
22.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基础设施。加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系统规划和建设,完善配套交通管理设施,切实保障通行空间连续性和舒适性。坚持立体与平面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行人过街设施。鼓励在人流密集的区域,结合周边建筑、公交车站,统筹规划和建设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形成连续、贯通的慢行通道。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市政管理局、国资委、园林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23.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市政管理局牵头,参照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合理设置共享单车的投放规模和停放站点,完善配套管理设施,规范通行停放秩序。三区政府牵头,加强银川市民自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三区范围内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企业的管理考核事宜,统一由辖区政府负责管理和考核,严控共享单车、共享电动助力车、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并对共享电动助力车、共享电动车实行上牌运营,无牌车辆一律清运。
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三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24.改善货运通行管理。优化城市物流配送、货物运输、工程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货运车辆的通行管理,合理设置行驶区域、路线、时间。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住建局、市政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五)践行法治思维,切实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25.健全交通影响评价机制。严格落实大型建设项目部门联合验收制度,重点监督出入口设计、停车配建、交通组织、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工作落实,督促整改交通隐患。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园林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26.开展联动综合执法。健全城市综合执法体系,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整顿“马路市场”、占路经营,清查整改广告牌、管线、树木及其他植物遮挡交通设施,全面清理停车设施挪用、占用问题,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27.严查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显性交通违法行为和“车窗抛物”、不礼让斑马线等不文明行为,严查违法停车、非机动车逆行、行人闯红灯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严管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工程运输车通行秩序。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能,提高非现场执法录入率,扩展非现场执法覆盖面。健全部门联动、属地共治的管控模式,提高路面管控效率和执法效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综合执法局
(六)强化宣传教育,切实提升文明倡导水平
28.开展文明交通宣传。发布致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的倡议书;通过电视、广播、电台广泛发布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等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向市民免费发放电动车头盔。对于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违法行为,予以物质奖励,提高市民举报积极性,并在电视专栏、双微平台进行曝光,提高市民文明交通意识。组织开展市直机关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引导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牵头单位:市文明办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教育局、文旅广电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三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畅行银川”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统筹谋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要求,严格项目落实责任管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确保“畅行银川”工程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单位对照整改。凡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下发整改通报,并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强化舆论宣传。宣传部门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期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动员,提高社会公众对“畅行银川”工程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使“畅行银川”工程体现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09日(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对我市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与结构功能属性进行系统评价,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进行统筹衔接,形成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滨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动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为我市规划、项目环评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支撑,提高我市生态环境参与综合决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突出分区管控。实施差异化生态环境准入管理要求,有序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与效率。
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区域协调、上下联动,定期评估并动态更新成果,优化成果应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控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基本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生态空间格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保护与发展空间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系统破碎化、孤岛化现象得到有效缓解。省控及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达到国家、省分解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国控优良水体比例不小于40%,城市(含县城、市属开发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空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超过43微克/立方米;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到2035年,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的新格局全面形成。全市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省控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市控重点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重点地表水体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市控断面全部消除V类水质断面,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全市PM2.5年平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分区管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属性与分类。按照鲁政字〔2020〕269号文件要求,全市划分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大类共119个环境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5个,面积474.85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4.91%。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各级各类保护地和生态用地。
重点管控单元70个,面积4991.53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51.65%。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等人为开发强度比较大的区域。
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共44个,面积4198.65平方公里,占陆域国土面积的43.44%。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鲁政字〔2020〕269号文件要求,以全省建立的“1+3+16+2358”四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为基础,发布滨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滨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括滨州市生态环境准入总体清单、滨州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及滨州市其他环境管控单元(除工业园区以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活动,严守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以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为主,优化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造,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污染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深化推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区在各领域污染物减排。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开发建设应落实现行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需将“三线一单”作为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决策的前提条件,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级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为基本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在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实行定期评估与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每5年组织开展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和更新。因法律、法规以及重大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河湖岸线等发生变化,“三线一单”内容要相应调整和动态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国家、山东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部门联合、区县联动的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全市“三线一单”的编制、实施、评估、调整更新和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抓好“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实施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落实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实施、评估、更新调整和数据应用等。
(三)强化评估监管。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切实加强执行监督,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滨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2.滨州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持有本地公安部门出具居住证的人员)。(二)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三)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应保尽保、保障基本,稳健持续、防范风险,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权责一致、公平互助。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工作。
各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居民医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政策,安排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并拨付,对居民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费的征缴。
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服务配套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负责80岁以上老年人的资格认定及信息申报。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居民户籍信息,协助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参保人员相关意外伤害的调查认定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参保的政策宣传及组织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申报。
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资格审查及信息申报。
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资格审查及信息申报。
新闻媒体负责居民医保政策公益宣传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市医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基金利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形式,全市统一筹集居民医保基金。(一)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逐步建立正常调整机制。(二)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中央、省政府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和各县(市、区)分担。(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8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所在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全额资助。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人员信息动态对接。(四)新生儿出生后自动获取居民医保参保资格,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个人参保费。新生儿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五)居民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第八条鼓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对本辖区居民参保缴费予以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缴费予以资助。
第九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协助。(一)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二)高等院校(含高级技校、职业院校)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缴费。(三)税务部门可委托金融机构、基层代办点等代收居民医保费。(四)鼓励居民通过微信、手机银行、自助业务机等方式个人缴费。
第十条税务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与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参保人员信息更新、比对、纠错工作机制,实现常态化信息共享交换。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年度连续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征缴,辖区居民应于集中缴费期内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超过当年集中缴费期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记账成功之日起进入90天过渡期,过渡期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减半执行。
中断缴费的,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费部分(自2015年1月起计算);不予补缴的,适当降低医保待遇。
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暂停门诊待遇和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医保待遇可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待遇(一)门诊医疗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药费每年限额400元,按50%比例报销。一年内未发生门诊费用的,次年报销比例提高到70%。(二)参保人员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签约服务。对医疗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包干。(三)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住院待遇(一)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次、二级医院500元/次、三级医院1000元/次。一个年度内,在二、三级医院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线。
(二)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75%、50%。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就诊的,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中药制剂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将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
(四)参保人员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居民医保执行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制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200张床位以下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照二级医院执行;在200张床位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三级医院执行。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员申请到市外住院就医的,县、乡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备案手续。
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过备案确认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5%,未备案确认自行市外就医的,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市外就医联网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比例;市外就医未联网结算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报销比例。
第十九条异地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凭居住证、工资发放证明、学生证或书面个人承诺,在参保地县、乡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可享受我市同等级别医院住院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门诊慢病费用可异地联网报销或返回参保县(市、区)报销。
未办理以上手续在异地住院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建立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具体政策按省统一规定执行。做好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同步结算。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有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和大规模流行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县两级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五)其他不符合居民医保基金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居民医保关系转出我市、转为职工医保或参保人员死亡的,居民医保关系自动终止,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动态协议管理。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与本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药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综合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人员身份。支持通过多种渠道识别核对身份。
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后,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及时足额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含门诊、住院),最迟应于次年的6月30日前报结,逾期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居民应自觉遵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服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全市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就医。
第二十八条建立医疗服务实时智能监控网络系统,实现医疗服务信息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事后责任追溯。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强制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总费用、次均医药费用、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等指标信息。第二十九条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健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全面落实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以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为辅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医保医师管理和医师处方、检查、治疗等信息实时上传制度,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及经办业务培训。
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在使用目录外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时,应当告知患者或其亲属。
第三十一条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医疗服务和基金使用情况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全面推行医保执业医师制度。
第三十二条加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将医保经办业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事项,实行一体化管理,通过职能下沉、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网格管理等措施,进一步整合并规范县、乡级医保经办机构,建立起与医保政策落实、医疗行为监管、费用控制、基金管理等职责相适应的医保经办服务体系。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各县(市、区)滚存结余基金实行市级管理,按规定用于弥补本县(市、区)基金缺口。
第三十四条居民医保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医保基金应急预付。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建立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每年初按当年居民医保预算收入的5%提取本年度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全市统筹使用。
对完成征缴计划任务、当年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县(市、区),经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准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资金;滚存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和县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市级居民医保风险储备金出现缺口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财政、医保部门结合当年基金执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未完成征收计划、当年基金出现缺口的县(市、区),经市医保、财政部门同意,由本县(市、区)滚存结余资金解决;滚存结余资金不足的,由本县(市、区)财政解决。
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支付、骗取和协助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金筹集、会计核算和居民医保费用的结算支付等工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开展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测预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确保规范运行。每年公布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接受医疗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对违规使用、骗取居民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欺诈骗保行为类别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障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及待遇水平需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2月2日。
有效期内国家和省如果出台新的居民医保政策从其规定。本市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为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助力全市政务服务优化和营商环境改善,现就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链办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基础上,以企业和群众“办成一件事”为导向,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通过事项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建立省级统筹、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线上线下融合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实现“一件事”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次办好,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服务事项。聚焦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重点领域和老年人、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等重点人群,进一步拓展“一链办理”服务范围,各事项牵头单位组织协调事项涉及单位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接省级流程标准,参照流程优化标准,自建和完善主题事项,细化补充主题事项场景分类、表单信息、流程要素等个性化内容,具备条件的要组织推动事项上网运行。(事项牵头单位负责,事项涉及单位配合)
(二)加强市县联动。建立市、县联动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市、县两级单独实施的事项,由市、县两级相应牵头单位负责开展流程优化再造;对跨层级实施的事项,由市级牵头部门做好上下衔接,指导县级部门开展流程优化再造。对需要现场探勘评审的事项,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踏勘评审、整改意见一次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事项牵头单位负责,事项涉及单位配合)
(三)推进大厅建设。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要将“一链办理”事项全部纳入大厅综合窗口,实现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一窗受理。提升“一链办理”综合受理窗口应用范畴;制定“一链办理”服务规范,厘清职责边界,明确工作标准,健全线上、线下材料流转和归档机制,动态管理目录清单和办事流程。强化窗口人员培训,提高服务的精准化,推行“一次告知”,积极引导服务对象填写“一张表单”。鼓励实现民生领域的关联事项“一窗办结”;优化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涉及由申请人登录国家、省级业务系统办理的,可授权委托审批人员开展线上帮办代办服务。(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事项涉及单位配合)
(四)持续规范提升。立足现有基础和工作实际,持续丰富和完善“一链办理”事项,提升运行水平。通过征求意见、调研等方式,积极吸纳企业、群众的合理诉求,认真听取参与部门的意见建议,在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优化环节流程和降低办理成本方面持续下功夫,动态完善事项清单,持续优化办理环节,并做好系统功能的迭代升级。(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大数据局、事项牵头单位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标准化梳理阶段(2021年5月底前)。4月底前梳理完成150项主题式服务事项,公布目录清单;5月底前,制定2021年政务服务事项“一链办理”实施方案。
(二)稳步实施阶段(2021年6月-9月)。不断扩大“一链办理”服务范围,坚持“成熟一批,运行一批”,6月底前,将“一链办理”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9月底前,各牵头单位组织事项涉及单位参照流程优化标准,在“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自建主题服务事项,完成事项认领,调整优化“一链办理”链条场景及办理流程,推动具备条件的事项上网运行,线上线下同步实施。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0月-12月)。总结“一链办理”推广经验。进一步拓展“一链办理”服务范围,对市场主体增长较快、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行业,及时纳入“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清单并积极推动事项上网运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一链办理”工作。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相关领导协调机制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等技术支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做好支撑保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好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对流程优化事项的操作指南进行全流程解说解读,提高群众对“一链办理”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及时总结工作中好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提高“一链办理”社会认知度和群众认同感。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综合运用现场和在线评价等多种方式,针对“一链办理”开展满意度调查。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定期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政务服务“一链办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附件:滨州市政务服务“一链办理”目录清单
为健全我市现代金融组织体系,促进全市现代金融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吸引更多金融机构入驻,支持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要求,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一)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1.对外资银行一级分行、全国性大型银行一级分行或省外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100万元,二级分行补助50万元;对省内城市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补助50万元。
2.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补助60万元。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二级分公司,补助30万元。3.对法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补助60万元;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营业部,补助10万元。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或以股权投资(管理)为实际主营业务,且在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含)以上,其中投资我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
以公司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且通过年审。
四、支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所称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的金融法律服务、金融会计服务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4‰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促进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法人金融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对在我市开业满一年的驻滨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驻滨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确定为优秀等次,并授予“全市金融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六、相关说明
(一)对我市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不与本政策重复享受。
(二)本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项补助均指市级财政补助。
(三)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本市的或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减少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企业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所获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本企业自身发展。
(五)对成功引进各类金融机构或项目的团队或个人,按照《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滨政发〔2019〕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政策发布之后与之前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国家和省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本政策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研究制定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二)检查指导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对各县(市、区)年度征收计划、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资金监管、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信息公开情况和房屋拆除方案等进行备案审查;(四)组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鉴定;(五)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测绘、评估(预评估)、评估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和反馈。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调换房源及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征收房屋范围,并在政府网站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年度征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预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可以通过不动产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调查登记。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等;
(八)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的目的和依据、征收的地点和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征收补偿
第二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途,实行就地或者异地房屋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
实施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非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子女(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前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在过渡期限内可一次性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
前款所规定的情形无法满足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要求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统筹保障。
第二十五条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按协议双方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起周转房的使用人及时腾退周转房。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被征收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根据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一次性增加事实营业补偿。
第二十八条非住宅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的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三)不动产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址相一致。
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须具备上述(二)(三)中所列条件。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奖励;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难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签约期限不少于七天,逾期取消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条向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晰。
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登记部门认定、处理的结果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合法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为准,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六十五平方米。对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且该房屋面积低于以上标准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此标准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的房屋差价款或者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超出此标准规定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产权调换房屋须为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征收人同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建设单位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其中应当明确地点、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平面设计图、建设标准及价格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征收被查封的房屋,由所有权人自行解决被查封房屋。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将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申请执行。
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的实施须先补偿、后搬迁。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书面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条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项目需转让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原征收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知被征收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章征收评估
第四十三条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应当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公布推荐一批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一般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评估标准和方法应当统一。
第四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将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十日。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共同签字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七条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四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修正。
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五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不动产、价格、房地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
为加快全市食品产业发展,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推动我市由农业大市向食品大市、强市转变,打造国家级食品产业基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发展思路
树牢“大食品”“大健康”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终端食品为导向,以示范园区建设为统领,不断研发新产品、开辟新路径、增加新效益,开拓思路、招大引强、精准发力,推动产业发展向前一步,做大增量、做优存量,全面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政府增税、就业增加、社会增富。
二、发展目标
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大力推动“粮食加工”向“食品生产”转变、“消费引领”向“引领消费”转变、“满足需求”向“满足时尚”转变、“各自为战”到“抱团发展”转变的“四个转变”,实现高值化、健康化、园区化、集群化、科创化、品牌化“六化”发展,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力实现打造国家级食品产业基地的目标,重点指标达到全省、全国前列,主要概括为“三个一”:一是五年内食品产业新增销售收入1000亿元;二是食品产业对GDP贡献率列入全省第一方阵;三是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率实现4:1,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力争2021年,全市食品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1720亿元,比上年增长7.3%。
三、工作重点
(一)着力在产业链延伸上实现新突破。出台支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以加快“粮食加工”向“食品生产”转型,增加有效产品供给,提高产品附加值为目标,做优增量,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促进精深加工和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功能性食品、营养保健食品、休闲方便食品等终端产品生产。1.延伸小麦产业链。推进小麦精深加工,生产膳食纤维、赤藓糖醇、特级酒精等高附加值产品。“十四五”期间,重点推进中裕食品优质小麦精深加工示范项目等省重点项目建设。以“大健康”理念为引领,开发全麦(全谷物)食品,以及面包、蛋糕、水饺、馅饼、包子等主食产品。通过招商引资,加大对方便食品、休闲食品、功能食品、节日食品的研发生产,延长产业链条。积极推广中裕食品“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终端”的食品生产供给模式,稳步拓展团餐业务,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保障食品安全。2021年中裕食品团餐服务单位力争达到300家、销售额2亿元。
2.延伸玉米产业链。推进玉米精深加工,生产葡萄糖、果糖、赤藓糖醇、D-乳酸、麦芽糖等高附加值产品;开展玉米油生产提档升级,开发生产小包装玉米油、功能性高端玉米油,提高产品附加值。利用国家级玉米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平台,开展玉米副产物综合利用研究,促进玉米加工副产物转化增值。重点推进西王食品扩建年产60万吨玉米胚芽油、山东三元生物生物法生产功能糖等市重点项目建设。
3.延伸大豆产业链。利用香驰控股等企业大豆蛋白资源,开发、制造各种仿牛肉、鸡肉、鱼肉的素食高蛋白产品、休闲食品、大豆蛋白饮品;开展技术攻关,开发低豆腥味大豆油、浓香大豆油、特种用途油脂、功能性油脂;利用国家级大豆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大豆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研发生产大豆多糖、透明磷脂、大豆低聚糖、大豆异黄酮产品等副产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产品。重点推进渤海油脂120万吨饲料蛋白及副产品深加工、生物发酵活性饲料和反刍动物过瘤胃降解蛋白饲料研究发明与应用等重点项目。
4.延伸芝麻、花生加工产业链。发挥芝麻药食同源特性,提取芝麻酚、黑芝麻色素、植物蛋白等营养物质,开发芝麻营养粉、芝麻素、芝麻酱、芝麻蛋白等功能营养产品;提高花生加工综合利用率,开发花生深加工产品。
5.延伸畜禽、林果产业链。发挥我市畜牧业养殖优势,开展肉食品精深加工,生产肉食品终端产品,培养畜产品养殖、屠宰、肉食加工、销售完整产业链。支持林果等产品深加工,提升加工转化增值率,实现多层次、多环节转化增值。依托阳信肉牛产业优势,重点打造阳信国家现代农业(肉牛)产业园、国际(阳信)进境肉类智慧产业园、牛肉食品加工产业示范园等项目,聚集现代生产要素,促进肉牛全产业链发展;推动傲农100万头、诺尔200万头、牧原300万头生猪屠宰暨深加工项目投产或者开工建设,促进生猪全产业链发展;鼓励新盛、天颐康等进一步改造升级冷藏加工设施,建立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打造全国肉禽分割产品物流中心,并向禽肉精深加工发展,促进肉禽全产业链发展。培育成长性好的果品深加工龙头企业,重点在果品预冷保鲜、精细分级包装、高档酵素、果汁、罐头等初深加工等高附加值领域补链,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6.延伸水产品产业链。依托我市“虾贝虫藻”特色渔业资源,发展对虾、贝类、丰年虫、藻类等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和仓储保鲜等,延伸产业链条,培育集水产种业、养殖、加工、仓储和流通于一体的现代渔业综合体。推进昶?N水产品深加工基地、汇泰海鲜交易市场等项目建设,力争2021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计划。
(二)着力在招商引资上实现新突破。将招商引资作为加快推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的突破口,借外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做大增量,实现我市食品产业发展质的突破。
1.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食品产业招商队伍,制定完善食品产业招商“三图三库”和招商优惠政策,梳理国际国内优势产业布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充分发挥专业商会、地区营销商及滨籍在外知名人士在信息、项目、人脉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招商专家智囊团,制定招引奖励政策,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开展精准招商活动。瞄准广东、福建等食品产业发达地区,以及中国500强、行业100强等知名食品生产企业,分析研究重点企业产业动向、区域布点和投资动向,切实掌握哪些企业已完成产业布局、哪些企业正在或有意进行产业布局,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精准招商。2021年,组织到福建省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广东省深圳市、江门市等地开展招商活动,并精准对接安井集团、盼盼集团、达利集团等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洽谈合作事宜。利用福建粮油洽谈会、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山东粮油产业博览会、山东畜牧博览会等开展招商活动5次以上,开展招商路演等主题招商活动4次以上。3.抓好项目落地实施。对开工项目、签约项目、意向项目分类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力争引进1-2家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来滨投资或达成合作意向,确保年内市外到位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
(三)着力在园区载体打造上实现新突破。强化园区的带动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在高新区高标准规划建设一处食品产业示范园区。积极推进高新区申报的国家专项债项目,坚持边规划、边建设、边招商,争取一年启动建设、三年初见成效、五年基本成型。2021年力争引进1-2家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入驻园区。将园区打造成为全市食品产业集聚发展的示范区,为各县(市、区)提供示范样板,推动各县(市、区)食品产业园区建设,实现食品产业集群、空间集聚、产能集约。到2025年,园区食品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力争达到300亿元。
(四)着力在科技创新上实现新突破。坚持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食品产业发展的战略支撑。充分发挥国家粮食产业科技创新(滨州)联盟纽带、桥梁作用,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行业公共信息发布工作,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要素有效集聚和配置。充分利用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实验室等平台,加大与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粮科院、江南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校合作,聚焦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开展科技成果、科研团队、科研机构与企业“三对接”以及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打造产学研金服用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落地。充分利用我市“五院十校N基地”资源优势,发挥渤海先进技术研究院科创优势,加大食品企业与本地院校合作,构建原创(集成)研发—产品中试—应用转化于一体的全链条式创新体系,提高食品科技研发协同创新能力。2021年,引导西王玉米、中裕小麦、香驰大豆三大国家级粮食加工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加大研发力度,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合作,计划完成研发项目27项、解决企业急需科研难题10项、申报专利25项。充分利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推动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智能化升级,到2025年,培育3-5家“智能工厂”,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
(五)着力在品牌赋能上实现新突破。深化“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工程。2021年内,建立全市优质食品品牌库,实行动态管理,用五年时间培育全国知名品牌5个以上。鼓励企业参与制修国际国内标准。推动“老字号”传承升级。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开展品牌宣传系列活动,提升“食域滨州”“中国好粮油”等公共品牌影响力。2021年上半年完成滨州粮油区域公共品牌名称的修定工作,同时完成新品牌的注册报备及申报工作。组织参加中国粮食交易大会、全国农交会、山东粮博会,举办庆祝农民丰收节活动,切实提高滨州食品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创新“互联网+”电商营销模式,加大互联网应用,积极引进和建设电商平台,大力开展食品线上销售,形成各具特色的线上营销网络。推进“好粮有网”滨州馆、“齐鲁粮油全景云展厅”滨州展厅等平台建设,2021年入驻食品企业达到15家以上。
(六)着力在统筹国际国内市场上实现新突破。“十四五”期间,是我市食品产业优化结构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期,面对疫情对国内经济带来的压力和国际经济的不确定性,鼓励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在稳固和扩大国内市场份额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内方面,不断深化粮食产业发展“滨州模式”,加快“粮食加工”向“食品生产”转型,推动由粮食加工大市向粮食产业强市迈进。聚焦优产、优购、优储、优加、优销“五优联动”,推动三产融合,促进“产购储加销”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切实增强产业竞争力。国际方面,鼓励更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深入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或企业间的农业生产和贸易合作,采取合作、并购、产品进出口等多种形式深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培植新的增长点。对于我市生产能力较强的农作物及农产品,在立足国内市场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对外出口份额。发挥我市大豆加工和进口优势,在现有国际进口供应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供给渠道,实现大豆进口来源国多元化。大力开展大豆国际贸易,发展总部经济,促进大豆贸易业务回流。推进大豆原料市场多元化,在建立多元、稳定的大豆进口市场的同时,积极发展国内大豆种植基地,确保大豆原料供应。三到五年内,力争我市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在全省占比大幅提升。2021年,承办粮食食品产业高峰论坛,邀请国内外顶尖食品专家对我市食品产业把脉会诊和提供智力支持。
四、组织保障
打造国家级食品产业基地已经列入全市“83”攻坚工作任务目标,为加快全市食品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工作落实落地。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领导牵头,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参与,按照“事业工程化、工程责任化、责任数字化”要求,建立统筹谋划、上下联动、一抓到底的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全市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区)要切实将食品产业发展提升到乡村振兴战略、粮食安全战略高度,立足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加快食品产业发展的路径举措和专项规划。
(二)强化财税扶持。整合涉农资金,加大财政投入,推进全市食品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发挥财政奖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探索设立食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入,切实帮助食品生产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企业竞争力。综合运用贴息、奖补等政策,支持食品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食品产业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食品产业发展示范县、示范园区、加工基地、龙头企业建设和发展。
(三)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食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食品产业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职能优势,加大对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放宽食品企业担保条件,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市、县财政要对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创新保险支持方式,为食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产业链保险服务。
(四)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务服务职能,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招引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加强包装设计、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建设,完善支撑食品产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政策制定和宣传贯彻、品牌营销、平台搭建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五)强化督导落实。建立全市食品产业重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建设项目,明确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强化督促指导,确保落地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目标,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附件:全市食品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及分工配档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水平,确保水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一)病险水库实现“动态清零”。2021年底前,水库安全鉴定任务动态清零,完成上河、芽庄2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2021年以后安全鉴定实施常态化管理,当年到期,当年鉴定,适度提前;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按照“当年鉴定、翌年加固”原则实施除险加固,确保病险水库“动态清零”;对“十四五”期间新增的大中型病险水库,及时实施除险加固。
(二)水库运行管护实现常态长效。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和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2025年底前,完成13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和17座小型水库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依托全省水库数字化信息平台,实现水库全程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水库管理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资金
1.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2020年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和县(市、区)承担;对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原因发生病险的水库除险加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市、区)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不再一一列出)
2.小型水库除险加固。2020年以后经安全鉴定新增的小型病险水库,由省、市和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按照小(1)型、小(2)型水库分别不低于150万元/座、57万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助。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继续按小(1)型每年每座6万元、小(2)型每年每座3万元的标准落实,省、市、县(市、区)各分担1/3,市、县(市、区)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库维修养护。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性债券资金保障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经费。(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二)加快实施除险加固
1.做好水库安全鉴定及成果核查。要扎实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鉴定规范有序、成果质量可靠。对于2000年以后建成并鉴定为病险水库的,进一步查清病险原因,督促落实有关责任,对违规问题严肃问责。每年8月底前完成水库安全鉴定成果核查,9月底前汇总形成病险水库台账,制定下一年度除险加固计划。(市水利局牵头)
2.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科学编制“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序组织实施,严格过程监管和责任监管,保证除险加固质量。每年12月底前要完成纳入计划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批复,年后有序组织实施,汛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及蓄水验收,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尽快投入运行。(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
3.合理妥善实施水库降等报废。对功能萎缩、规模减少、除险加固技术不可行或经济不合理的水库,经过充分论证后实施降等或报废。要开展水库情况调查,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要严格把关,完善退出机制,并同步解决好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加强运行管护
1.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和防汛“三个责任人”,并加强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履职能力。逐库制定落实病险水库控制运用措施,确保度汛安全。进一步落实水库管护主体、人员、经费,做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调度运用、防汛抢险等工作,逐库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抢险物料,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水利局牵头)
2.积极创新管护机制。对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库,切实明确管护责任,有条件的水库实施区域集中管护、政府购买服务、“以大带小”等专业管护模式。积极培育管护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管护企业,不断提高小型水库管护能力和水平。(市水利局牵头)
3.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要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鼓励开展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样板县创建,打造乡村小型样板水库,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管护能力和水平。(市水利局牵头)
(四)提升信息化管理
1.加快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编制“十四五”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管,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做好雨水情和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汇集,强化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健全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牵头)
2.强化水库运行管理信息动态管理。根据全国统一的水库管理信息填报、审核、更新机制,结合《山东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数字平台建设大纲(试点)》技术要求,建设市、县水库运行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形成水库管理专题信息资源库,及时全面掌握除险加固进展、运行管护情况和安全运行状态,实行水库运行信息全过程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促进系统融合、信息共享,为水库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市水利局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
三、组织保障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纳入“十四五”规划和相关计划以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水库“久病成险”。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督促协调落实各级资金投入责任,足额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资金。在确保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小型水库经营,用经营收益承担部分管护费用。(市水利局牵头)
(二)强化部门指导。市水利局要健全规章制度、落实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水库除险加固、运行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强化河湖长制监督和考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落实,参加市级投资安排和工程建设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维修养护等补助资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库管理设施用地的指导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库污染防治的指导和监督。(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三)健全问责机制。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列入河湖长制负面清单,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组织开展对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县(市、区)依法依规对各级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市水利局牵头)
为全面掌握我市市场主体发展现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培育扶持,把发展质效及时转化为经济发展成果,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全市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登记、摸准诉求、精准服务、整理分类、分层培育、及时纳统,各环节同步进行,做到边登记、边服务、边分类、边培育、边纳统,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全面登记。按照“横到边、纵到底、无遗漏”的原则,对全市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按附表(见附件1—4)规定的项目、指标进行登记。未在滨州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在滨州的市场主体也在此次登记范围。
(二)摸准诉求。各责任单位在全面登记过程中,认真听取市场主体对政府部门的诉求,特别是发展中面临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准确把握企业诉求和问题,并进行梳理分类、建立台账。
(三)精准服务。根据企业诉求,做好惠企政策推送、问题交办督办、跟踪调度、协调解决等方面工作。
(四)整理分类。按纳统标准将全市市场主体分为4类:①在库“四上”企业;②已达到“四上”企业条件尚未纳统的企业;③准“四上”企业;④其他单位(主要包括除去①②③类之外的单位和未在滨州注册登记但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在滨州的市场主体)。
(五)分层培育。对在库“四上”企业,建立预测预警、分析研判、闭环解决问题机制,确保企业依法依规应报尽报;对已达到“四上”企业条件尚未纳统的企业,分析原因,解决问题,实事求是,及时纳统;对准“四上”企业,实时监测企业成长情况,精准培育,制定纳统计划;对其他单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建立台账,重点挖潜培育和解决“业务回流”问题。
(六)及时纳统。对达到纳统标准的单位,要认真分析生产经营状况,帮助其完善纳统材料,及时进行月度或年度纳统申报。
同时,对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其他单位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调查,及时纳统。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统筹领导,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推进,特别是问题交办和协调解决;负责调度通报各责任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要对本辖区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三)落实部门工作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相关市场主体的比对筛选、摸排、培育、建档、培训,对符合纳统条件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申报。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政策推送、业务指导及协调推进等工作,特别是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做到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统计部门负责企业纳统入库工作,结合纳统工作最新要求,做好具体纳统工作业务指导,做好企业(项目)的资料审核和程序申报,开展纳统工作集中培训,及时调度、反馈企业纳统工作进展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统组织申报工作,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协调做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组织申报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提供在本辖区内登记的内资企业清单,包括单位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登记注册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并按照“月度更新,动态维护”的原则及时提供最新信息,配合各责任部门做好全过程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管理服务、广告、知识产权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负责提供本辖区内登记的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包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详细情况,并按照“月度更新,动态维护”的原则及时提供最新信息,配合各责任部门做好全过程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内单位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资料,并按照“季度更新,动态维护”的原则及时提供最新信息,配合各责任部门做好全过程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工业设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务服务业、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业、家用电器修理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会同外事部门负责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中涉及外资外企相关市场主体组织协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服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管理服务、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环境卫生管理、城镇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环境治理业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其他卫生活动、健康咨询、托育机构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业、文化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设备和用品出租、旅游业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兽医服务业、农牧技术推广服务、农业机械设备租赁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环保咨询、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粮食物资储备部门负责仓储业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管理业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体育中介代理服务、体育健康服务、体育表演服务、体校及体育培训、体育设备和用品出租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地质勘察、土地管理业、林业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海洋发展渔业部门负责渔业、海洋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邮政部门负责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和保险业等行业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
大数据部门负责大数据产业的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负责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中技术支持等工作。
国资部门负责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中涉及国有企业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民营经济发展服务部门负责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中涉及民营企业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高效服务机制。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总牵头,各级责任部门强化部门协同、市县联动,建立起问题收集、及时交办、督导落实、绩效评价机制。
(二)建立及时纳统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责任部门(单位)在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开展过程中,要边摸排、边对比、边分析、边纳统,确保及时申报入库。
(三)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建立“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进度周通报、月分析制度。各县(市、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通过滨州协同办公系统向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提报本区域、本系统工作进展情况,经汇总审核后,对责任部门(单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推进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顶格调度全力推进。各县(市、区)和责任部门(单位)务必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主要负责同志要精心部署、顶格调度,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配备精干力量,扎实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好月度新增纳统。各县(市、区)和责任部门(单位)要把月度新增纳统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早摸排、快培育,争取月月有新增,对经济增长形成高效拉动。
(三)加强督导,推进工作落实落细。落实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督导责任,确保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市政府督查室对精准服务市场主体工作进展缓慢、推动不力的县(市、区)和责任部门(单位)进行督查。
(四)落实奖惩政策,确保企业(项目)应统尽统。严格落实《滨州市促进中小工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奖励实施办法》《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办法》等相关激励措施,鼓励县(市、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推动企业自愿申报纳统。对达到标准、拒不配合纳统的单位(项目)及漏报、瞒报问题依据《统计法》处理。
附件:1.纳统标准
2.1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一)
2.2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二)
2.3个体户情况一览表
2.4外商投资企业情况一览表
2.5外地在滨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情况一览表
2.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3.1单位和项目情况汇总表(分部门)
3.2单位和项目情况汇总表(分县区)
3.3单位和项目情况汇总表(分乡镇街道)
4.填表注释
5.工作流程示意图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一业一证”改革部署,全面落实“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2020年改革试点基础上,发挥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一枚印章管审批”优势,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核心,以制度创新、流程再造为重点,优化制度供给,建立行业综合许可制度,推动行政许可标准化、集约化、智能化,通过事项整合、流程再造、信息共享,将一个行业所有审批事项信息集成到一张综合许可证,打造“一证准营,全省通用”新模式,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按照稳步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自2021年1月起在全市全面实施“一业一证”改革。
二、改革任务
(一)实施清单管理,实现“一单覆盖”。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一业一证”改革要求,在原有20个行业试点基础上,选取建筑行业、检验检测行业、特种设备生产行业等30个新增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将全市行业综合许可范围扩展至50个行业,根据《山东省“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确定事项清单。依照规定动态管理《滨州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对许可事项变动调整为1项的行业,不再实行“一业一证”改革。(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相对集中审批事权,实现“一门办理”。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局、中心)作为牵头实施主体,围绕行业综合许可,优化部门审批许可资源,实施系统重塑,统筹窗口综合服务,集成现场核查,统一审批结果送达,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构建纵向贯通、横向相联的一体化审批许可服务格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整合审批要件,实现“一次告知”。对一个行业涉企所有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形成一张全面、准确、清晰、易懂的告知单,一次告知申请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简并申报材料,实现“一表申请”。按照共用信息共享应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整合申报材料,将多套申请材料归集为一套申请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产业政策外,需要提交的法定申请材料可由核查人员现场确认并获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受理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优化实体窗口布局,设置“一业一证”综合窗口,实现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按行业做好指引,实行全程帮办代办服务。推动实施在线申请、在线受理、证照免费寄递、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六)合并核查程序,实现“一同核查”。对需要现场核查事项,统筹组织,市县联动,部门联合,实现多个事项一次核查、整改意见一口告知、整改情况一趟复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七)再造审批模式,实现“一并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审批用时依照全流程审批事项中需要现场核查用时最短事项的时限确定,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八)创新准营方式,实现“一证准营”。按照山东省行业综合许可证版面内容规格标准要求,统一全市行业综合许可证样式,加载集成有效许可信息的二维码,实现行业经营许可信息一码覆盖。各级各部门对行业综合许可证予以认可,并加强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九)加强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协同,实现“一体联动”。健全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完善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执法信息双向推送、信息共享、协同联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在避免执法扰民的同时提升监管实效。强化信用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强化基于信用评价的市场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一)统一规范标准(5月底前)。按照山东省行业综合许可证版面内容规格标准要求,全市实行统一的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版面内容和证书规格。坚持实施统一行业综合许可信息化建设规范,统一接口规范、数据采集、运行管理等规范标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一业一证”行业综合许可工作指引》,分行业统一编制行业综合许可工作规范,统一要求、整合流程、压减时限、简并材料,按照成熟一个、公布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进平台建设(6月底前)。按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要求,完善“一业一证”平台建设,完成与省级“一业一证”平台对接,新增行业综合许可试运行网上办理;结合省级平台建设进度,适时纳入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相关业务全市全面推开;市、县(区)不断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审批监管双向推送、双向认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三)稳步发放证件(7月-12月)。全市各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新增行业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新增加行业许可流程纳入“一业一证”平台运行前,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行业综合许可。(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一业一证”改革作为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的治本之策,要明确职责分工,不断总结改革经验,持续完善健全“一业一证”改革推进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指导,对共性问题坚持先行先试,取得成功后全市推广。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局、中心)要制定“一业一证”改革扩项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各项保障。
(二)推动信息共享。以推广应用省级“一业一证”平台为基础,不断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各县(市、区)要提升智慧化水平,通过审批监管联动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行业综合许可和法定许可信息推送,强化信息认领,为审批和监管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实施、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县要充分发挥“一业一证”改革综合协调作用,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和创新做法、典型案例,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深化改革的具体建议,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分局、中心)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途径,广泛宣传“一业一证”改革意义和举措,促进社会认知、市场认可、群众认同,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滨州市2021年“一业一证”改革新增行业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严格市政府决策程序,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及市委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市政府部门,中央、省驻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邀请市委有关部门、群团组织、部队等负责同志和法律顾问、利益相关方列席。
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级干部,下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新闻办,市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负责同志全程列席会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会议议题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重要书目作为“第一议题”,学思践悟,细照笃行。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或按规定必须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内容如下:
(一)传达贯彻类: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制定法规类:
2.讨论市政府部门、单位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3.讨论通过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三)“三重一大”决策类:
4.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财政预决算等。
5.研究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研究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事项;
7.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8.研究审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9.研究决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专项工作;
10.审议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授予滨州市荣誉市民、建立友好市(州)等事项;
11.安排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
12.其他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七、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或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单位需提出议题的,通过其主管部门提出。
凡市长、副市长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通知相关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材料和程序。
凡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从内容和程序把关同意后交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其中地方性法规、规章类议题,由起草部门分管副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把关后交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
八、议题材料须观点清晰、依据充分、主题突出、建议明确,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材料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一般由议题说明、汇报稿和相关材料组成。
(二)议题说明要简要列明议题题目、汇报人、议题背景、议题类别、需研究事项、运转情况、分管领导意见和工作目的等内容。
(三)汇报稿一般应包括上会的必要性(制定的背景)、起草和审查过程、起草依据和研究事项主要内容、有关情况说明和实施建议这四个要素。字数一般控制在1500字以内(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特别重大、复杂的议题,汇报稿不超过2000字。
(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议题审批表、会签说明及会签复印件、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会签说明应包括议题会签过程、意见采纳情况,加盖部门、单位公章,逐条列出各部门、单位所提意见及采纳情况。列席单位应为议题涉及的主要单位。
九、建立议题质量责任制。提交议题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议题质量负直接责任,须对议题认真研究把关。
十、议题申报材料未及时报送的,除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会前3个工作日内不安排上会议题。
十一、提请研究审议的议题应充分酝酿,按下列规范程序准备:
(一)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兄弟市的经验做法,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真实情况。
(二)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开展稳定和舆情风险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对决策方案的风险作出评估。
(四)部门协商会签。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做出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负责同志协调。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的政策性文件,事先应送市政府办公室征求意见。涉及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须由市编办出具书面审理意见。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表彰奖励等事宜的,在议题材料报送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五)合法合规性审查。会议议题材料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六)分管领导把关审核。
第三章审签程序
十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材料,在完成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后,于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交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同时由分管副秘书长提醒副市长尽早带领议题汇报单位向市长当面汇报,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及时将汇报情况(是否商定同意上会、是否还需修订完善、上会前是否有新的意见)反馈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汇总会签、合法性审查、专题研究、向市长汇报沟通等情况,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阅。
分管副市长主要就议题内容、初步意见、有关程序等向市长汇报沟通,并征求市长意见,商定是否上会。不汇报不商定不提交会议研究。对于传达贯彻类必须提出有价值、可操作的落实意见;对于制定法规类由分管业务的副市长和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当面向市长汇报;对于“三重一大”决策类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当面汇报。根据会商情况由市长确定议题是否提交会议研究。
十三、经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商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特别是制定法规类和“三重一大”决策类的事项要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委汇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向市委汇报应同时通过以下程序和方式:
(一)当面汇报程序。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主要领导当面汇报。
(二)文件运转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汇总议题材料(包括议题题目、相关说明、议题内容等),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书面材料报市委秘书长,呈市委主要领导审阅。
十四、在以上第十二项、十三项程序完成后,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建议,提前2个工作日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每次会议研究议题原则上不超过6个。
十五、议题材料由提报部门按市政府办公室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活动科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各领导同志审阅。对定稿后仍需大篇幅改动或增减会议材料的,不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十六、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议题材料电子化。
第四章会议召开
十七、市政府办公室一般提前2天发会议预备通知,提前1天发正式通知,及时汇总报名情况,提前将与会人员情况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十八、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议题内容,汇报结束后分管副市长补充说明有关情况,列席部门负责同志提出意见,其他与会市政府领导同志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研究议题相关材料,准备会议发言,提高会议决策质量和水平。
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章会议纪律
二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会议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替会。
二十一、与会人员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议题主办单位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列席,其他与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二十二、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将录音、录像设备带入会场;妥善保管会议材料,对标注会后收回的材料,须按要求退回;对会议不应公开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六章宣传报道
二十三、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和密级,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公开报道的议题,审定新闻通稿,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后,由《滨州日报》和滨州电视台负责统一报道。
二十四、对公开报道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议题主办单位负责进行政策解读。
第七章会议落实
二十五、会议召开当日,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内容下发督办通知单,明确办理时限、落实要求,进入督办程序。
二十六、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
二十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调度落实情况,建立并定期更新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台账。每次常务会议形成1期落实情况报告,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在下次常务会议上作为最后一个议题进行专题汇报。每半年形成1次常务会议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综合报告,经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
二十八、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需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需要修改的,由主办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定;不需要修改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市委办公室、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司法局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核把关。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章附则
三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1月23日印发的《滨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滨政发〔2021〕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十一、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入海排污(水)口综合整治,实现依法规范管理,在前期排查、监测和初步溯源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字〔2021〕71号)要求,全面开展入海排污(水)口分类整治,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分期分批开展入海排污(水)口溯源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有效管控陆源污染物排海,加快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避免急于求成,对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排污口,采取审慎包容措施稳妥处理;坚持排污口整治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推进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坚持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对水和海洋环境影响大的问题;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探索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体系,推进企业排污透明化,推动入海排污单位尤其是沿海渔业养殖企业、渔民广泛参与排污口整治,形成监管整治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结合排查、监测和溯源,我市共发现入海排污(水)口913个。
(一)完成入海排污(水)口的精准分类、命名与编码。有关县(区)结合溯源及分类情况,对入海排污(水)口分类、命名和编码进行核实,确定竖立标志牌和实施标准化建设的入海排污(水)口清单,2021年9月中旬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审核。其中工业排污口、城镇及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清理合并的中小型海水养殖统一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要竖立标志牌;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及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和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及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条件成熟的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排污口和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
(二)完成标志牌竖立和标准化建设。有关县(区)按照竖立标志牌的入海排污(水)口清单,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标志牌竖立,对排污主体、排水去向、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等进行公示。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排污口的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三分之一以上排污(水)口的整治任务,其中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和城镇及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全部完成;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排污(水)口的整治。
(三)建立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落实各类排污口整治的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按照“一口一策”原则明确整治标准。有关县(区)依托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建立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实施动态更新。
(四)建立整治销号和定期调度制度。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把整治销号关,做好销号审查工作,及时将验收和销号材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整治完成后的排污(水)口要纳入日常监管,整治方案、整治成果、整改前后对比影像资料等要及时存档,并上传至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管理APP系统。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销号材料后,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予以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予以销号备案。对入海排污(水)口整治进展实行月调度,自2021年9月起,每月26日前有关县(区)将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通过滨州市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整治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厂区雨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1)工业排污口应按照环评审批级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于2021年11月底前依法完成补办。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停。废水出厂界、输送途及入河口中均应达到《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工业排污口要竖立标志牌,原则上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污口附近竖立标志牌,标明各个排污主体、排水去向、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等,便于厘清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非法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一律取缔,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工业园区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接入区域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设置排污口的,要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有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的企业要在2021年6月底前通过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外排废水6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并实施提标改造计划,制定方案,倒排工期,2021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确保稳定达到Ⅴ类标准。有关县(区)可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十四五”考核目标及达标年限要求,指导企业将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升至相应控制断面地表水考核标准。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的标准化建设,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鼓励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并与市和县(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工业企业的内部生活污水排污口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废水混入,并接入区域污水管网或自身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因条件限制无法集中处理的,实行规范收集,转运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4)工业企业厂区雨水排口,要设置明沟明渠,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雨污混流的要限期整改,确保无生产、生活污水混入。涉油类企业要在雨水排口前设置单独除油处理设施,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电镀、印染、制糖、制药、制革、农药行业、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开展雨水收集,设立雨水收集池,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分为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等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排污口要依法取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
(2)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污口要清理合并,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并竖立标志牌。工厂化养殖企业应设置统一排污口,并竖立标志牌,条件成熟的可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确保尾水达标排放。对于部分小型水产养殖企业,定期做好季度监测,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
(3)规模化及以上畜禽养殖排污口,2021年11月底前根据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具体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对现有排污口进行拆除,严禁畜禽养殖污水直排;确需设置排污口的,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排污口附近竖立标志牌,条件成熟的对排污口进行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
(4)加强大雨、汛期等重点时间段种植业排口水质的监测,一旦发现排口污染物浓度短时间内明显升高,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排水入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
(5)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进行有效集中处理。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纳入规范管理,建立运行机制,明确责任人,保障运行经费,排水水质要符合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要求,同时在排污口附近竖立标志牌,对排污口进行标准化建设,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分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应外引至保护区下游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
(2)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位于集中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要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确需设置排污口的,要开展入海(河)排污口论证,并报所属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要竖立标志牌,进行标准化建设,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日排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并与市和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网。2021年6月底前通过采取应急管控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废水6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限值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并实施提标改造计划,制定方案,倒排工期,2021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确保稳定达到Ⅴ类标准。有关县(区)可根据污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十四五”考核目标及达标年限要求,指导企业将废水排放标准逐步提升至相应控制断面地表水考核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加快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杜绝生活污水直排。污水管网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要及时修理维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分为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雨水排污口,相关整治要求如下:
(1)港口码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参照工业企业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进行整治,优先接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因条件限制无法接入的,按规范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水产生量小的可以将其规范收集,转运处置。(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原油、渔港等码头,要设置隔油、沉淀以及初期雨水收集或储运设置,防止污染物倾倒,从港口码头雨水排口混排入海。(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渔业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城镇雨洪排口
加强日常巡护,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确保无污水混入。要竖立标志牌,对排水主体、排水去向等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六)沟渠、河港、排干等
结合河长制、城市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将沟渠、河港以及排干等排口纳入规范化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维护清理,及时清运垃圾等杂物,确保水质达标。加强盐田排淡沟管理,严禁高浓度残余苦卤以及其他污水非法排放,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区、无棣县政府,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其他排口
参照上述排污口整治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整治规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动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湾长制、河长制作用,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每个排污口都明确排污主体和责任人。要主动谋划、积极探索,出台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差别化政策措施,积极研究制定海水养殖、港口码头、城镇雨洪排水、农田退水等排放管控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在入海排污口整治中的责任分工、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强化分工协作。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及时对整改成果进行验收,按时保质完成整治销号任务。以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污染治理能力,逐步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控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二)加大宣传力度。有关县(区)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协同共治的水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入海排污(水)口分类、命名与编码规则》《入海排污(水)口标志牌设置及标准化建设规则》《入海排污(水)口整治销号制度》《入海排污口统计台账》《入海排污(水)口动态管理台账》等相关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采取政府投资(含上级补助)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各种方式,新建、扩建或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系统,不包括办公终端软硬件设备。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市党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市大数据局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政务信息化工作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牵头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计划、验收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所有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绩效目标及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需求主导、标准统一、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履行项目审批和审核程序。
市直部门需要县(市、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在市、县两级大数据部门的技术指导下,统筹制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市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全市各级各部门新建项目的规划实施要严格落实全省“一个平台一个号、一张网络一朵云”的统一要求。已建项目凡不符合“四个一”要求的,要列出计划迅速改造提升,确实无法实现“四个一”的,逐步淘汰停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五条市直部门在谋划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时应加强顶层设计,项目要符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应将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作为项目谋划的重点方向,大力促进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优政惠民、社会治理、产业转型融合共进,提升群众获得感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水平。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分年度组织实施,以下政务信息化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一)国家级、省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项目,或是推动上级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在本级贯通落地的;(二)国家和省级部署的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要求我市配套建设的;(三)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符合滨州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突出跨部门协同和数据共享,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走在本系统全国、全省前列的;(四)与优政、惠民、兴业密切相关,能切实改善民生、提升办事便利度和群众获得感的;(五)对本部门全市各地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接入全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的;(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针对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风险的。
第六条除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外,以下各类新建、续建、改建、运维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一律不予审核:(一)新建或扩建机房、视频会议系统的;(二)不按要求部署或迁移到全市政务云平台,或不符合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归集、共享及开放要求,不支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无法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的;(三)无法实现或必须通过后技术改造才能实现全市数据资源统筹,没有历史性数据形成落地、整合汇聚,可能形成信息孤岛的;(四)不在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范围,目标用途不清、申报资料不全、重复盲目过度建设的;(五)未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未经分管市级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的。
未如实将历年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备案管理,或是在项目立项、重大调整前不事先向市领导小组提报研究、存在未批先建信息化项目的单位,三年内不予审批运维资金,不得申报新增项目。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市大数据局牵头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全市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直部门及县(市、区)编制的各类政务信息化规划,均应与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市大数据局依据省和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指导计划。
第八条市大数据局对市直所有信息化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市直部门计划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从立项起各环节相关材料,一律通过“滨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报。市直部门已建设且当前仍然发生运维费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也要录入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市直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含所属单位)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含全部新建扩建、升级改造及运维项目)的申报信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报市大数据局。
第九条市直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申报时,应遵循“谁主管、谁申报、谁建设、谁运维”的原则,保证项目“建、管、用、维”一体化实施。
市直部门计划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要件包括项目实施的依据性材料、项目建设方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云资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概算等,总投资超过100万的项目需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符合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标准,涉及新建土建工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审批,市大数据局按照需要提供咨询评审服务。
项目建设方案应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共享的原则,在充分利旧、统筹全市数据、网络等通用资源和统建资源的基础上研究编制。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建设方案。
政务信息化运维项目,参照新建项目同等对待,也需进行立项、评审、验收,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报相关材料。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的要件包括原建设项目合同或往年运维服务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和前期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等。
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非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建设方案中将信息化和非信息化的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分开计列。市大数据局只对信息化部分进行审核,非信息化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大数据局对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进行统筹管理。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定义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论资金渠道、支付方式,均需由市大数据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单位所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市大数据局的审核意见是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未取得市大数据局评审意见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经审核立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签订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数据共享、资金使用等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要严格履行《滨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滨政发〔2020〕17号)有关规定。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和项目实施进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大数据局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
第十二条对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市领导小组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大数据局备案,纳入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一管理。对有利于数据共享开放、业务协同和安全维护的项目,优先保证实施。
第四章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程序,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四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数据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对与全市公共基础平台类重大项目关联性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要求高、需从全市层面统筹推进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必要时可采取“双甲方制”实施项目建设,由市大数据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招标、建设和验收等工作;项目建成完成验收后,移交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运维、管理、对接、升级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市大数据局负责对各市级项目提供数据及技术支撑,牵头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按程序清理停用“僵尸”“低效”系统。
第五章验收和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至少试运行3个月以上),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在项目管理系统中上报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市大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针对项目的功能完成情况、安全可靠性、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数据共享情况等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市大数据局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向市大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予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照国家及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局。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市大数据局可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后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字〔2018〕79号)同时废止。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文件要求,对标全国最优标准,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全方位打造办事“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群众满意的“滨周到”营商环境服务品牌,助力现代化富强滨州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让企业和企业家舒服”的理念,聚焦企业热切期盼、增强企业切身感受、提升服务企业质效,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力争2021年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实现“进五争三”任务目标,助推富强滨州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5月中旬前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6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9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年底前实现重大突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高点定位。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要以更严要求、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全力攻坚突破,努力走在全省前列,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现代化富强滨州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二)加强对标提升。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对表先进城市最佳实践,结合全省营商环境评价问题整改,逐项查摆差距,打通堵点难点,加快补齐短板,精准发力、比学赶超、争先进位,倒逼营商环境提升。
(三)鼓励探索先试。激励改革攻坚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敢于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争当促进派、实干家,流程再造推动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努力打造更多引领全省的优势指标,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政企沟通。通过构建12345政务热线、“接诉即办”“e盏茶室”“助企驿站”、营商环境效能督查平台等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回应市场主体合理诉求,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围绕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获得用水用气、登记财产、纳税、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8个一级指标,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增便利”等方面全面对标提升,聚焦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流程线上办电、推行“交房即办证”、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功能、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提高破产案件处置效率等方面全力攻坚突破。
(二)全面提升企业投资贸易便利度和吸引力。围绕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反映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的6个一级指标,在提升服务水平、畅通保障渠道、依法化解纠纷、建立惩戒机制等方面全面对标提升,聚焦优化金融服务、提升投资者维权便利度、保障合法权益、稳定扩大就业、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全力攻坚突破。
(三)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服务能力。围绕政务服务、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等反映政府监管与服务水平的4个一级指标,在提高服务效能、健全监管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投资活力等方面全面对标提升,聚焦推进“双全双百”工程、推行“跨省通办”“全省通办”、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快科技创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方面全力攻坚突破。
(四)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中的不合理和违规收费,10月底前公布清理结果。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探索降低总税收和缴费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做到定期更新、在线查询、清单之外无收费。建立健全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发现问题严肃整改问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指标市级牵头部门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本指标“总指挥”,定期研究营商环境工作,督导工作任务落实。各指标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培训指导,强化监督检查,统筹推进牵头指标的创新突破行动。各指标责任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分管负责同志盯上靠上、抓好落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开展攻坚行动。为深入实施创新突破行动,努力实现追赶超越,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确定从5月份开始到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攻坚行动。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要定期调度通报,会同有关单位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将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落实工作成效作为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强化督导问责。采取聘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进行跟踪问效,并将营商环境评价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自主创新在全国、全省领先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加分奖励,并在全市复制推广。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普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信用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持续完善监管机制,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解读,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改革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引导预期,切实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附件:1.2021年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任务分工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其中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涉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战略合作协议、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具有合同属性的法律文件。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的磋商、起草、履行、跟踪等工作。以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指定其内设机构作为合同承办单位。
第四条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转让、承包、托管、出借、担保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补偿合同;
(五)科研、咨询、会展等委托服务合同;
(六)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府间交流合作合同;
(八)其他政府合同。
第五条政府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审慎的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磋商和起草
第六条合同拟约定事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可以市政府名义订立政府合同。但应当事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
合同拟约定事项属于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当由其自行签订。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相对方。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法律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调查核实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约定事项(项目)的调研论证、磋商谈判及合同文本的拟定;
(三)负责对合同文本中专业性、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把关;
(四)其他应当由承办单位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
所涉项目无合同示范文本,基本条款、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合同承办单位在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根据需要邀请其参与。
参与磋商、起草、谈判的相关人员禁止对外披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有关政府合同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单位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由合同相对方拟定。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政府合同文本,承办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合同承办单位做好审查把关。
第十二条政府合同文本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合同标的;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同生效、变更、终止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救济途径、约定管辖条款;
(七)合同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八)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约定保密条款,并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政府合同一般应当约定由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涉外政府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一般不得约定由境外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管辖。法律、法规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政府合同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等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二)约定内容超越职权或者授权范围;
(三)违反规定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提供担保;
(四)承诺合同相对方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政府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政府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七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部门、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将合同文本报送市政府合法性审查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程序:
(一)核实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身份和合作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情况。
(二)评估论证。对政府合同内容约定事项涉及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敏感事项的,应当邀请有关专业机构、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
(三)征求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按《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完成会签。
(四)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合同拟定程序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集体讨论。承办单位办公会议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九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审查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批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审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合同送审文本;
(三)合同的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订立依据、主要内容);
(四)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五)征求意见、部门会签、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审查工作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七)承办单位集体研究的材料;
(八)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重新报送,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合同承办单位逾期未按要求补正或者重新报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其材料退回。
第二十一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
(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平;
(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合同内容复杂、专业性或者技术性强、争议较大的,审查部门(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确因情况紧急,审查期限适当缩短,但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审查部门(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合同内容涉及保密事项,不宜聘请法律顾问等介入审查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部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对合同送审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签署和用印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送审稿、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等资料,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按程序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研究。
第二十八条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提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签署并用印。
以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文本送审稿,经本单位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程序,形成合同正式文本。由合同承办单位按程序报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签署并用印。
第二十九条政府合同实行备案制度。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条政府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跟踪调度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未能按期完成合同进度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上报处理意见。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合同效益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合同继续履行、变更或者终止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并积极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三)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五)合同相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未能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争议解决按照行政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政府合同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十三条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第三十四条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己方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以市政府的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已签署的合同正式文本以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以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签约单位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
本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合法性审查、风险防范等管理情况,按照工作实际,纳入本市法治建设监测评价范围。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擅自订立、变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
(三)与他人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
(四)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五)未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合同资料的;
(六)擅自放弃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部门、单位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送审申请书
2.市政府对外签署政府合同工作流程图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7号)要求,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2021年在全市实施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程,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各推出不少于100项高频事项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事项、重点环节,2021年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准营、运营、退出等阶段,个人出生、教育、工作、养老等阶段,各推出不少于100项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频率高的事项,实现极简办、集成办、全域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简化事项办理流程。6月底前,市直相关部门围绕“双全双百”事项清单,主动向上对接,主动寻标对标,优化办理流程,对本系统本领域有关事项精简材料、压缩时限、减少环节,依托山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对事项要素实施同源管理和动态调整。持续推动申请材料、审查要点标准化,推进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归档全程电子化,12月底前,实现更多事项“秒批秒办”“无感审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责任分工负责)
(二)优化场景集成服务。7月底前,按照全省统一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事项联办”和“一链办理”主题式服务,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推进事项集成办理。推动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按照统一服务流程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全面组织实施。(责任分工见附件1、2)
(三)编制标准化工作规范。各牵头部门组织协同部门,与上级部门积极对接,8月底前,参照省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编制全市统一的工作规范和“零基础”标准化办事指南,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推动更多事项全域办。(责任分工见附件1、2)
(四)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建立以场景应用授权为基础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基础应用,实现更多申报材料“免提交”。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核验材料原件。6月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事项办理和集成服务需要,形成数据共享需求清单。12月底前,按照清单需求,与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对接,助推国家部委、省、市数据资源跨级共享应用,实现事项办理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支撑政务服务流程和功能优化。(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五)线上线下协同推进。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规范,9月底前,根据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爱山东”掌上服务等平台设置服务专区要求,线上实现“一网通办”,线下实行“一窗受理”。根据省级要求和滨州实际,优化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全面提升业务系统支撑能力。大力优化便民服务,12月底前,在各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机构等设置相关事项办事窗口,完善帮办代办机制,提升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服务能力,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方位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