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三个规定”告知书---杜绝违规过问案件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规范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特就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您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1.请求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2.请求领导干部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3.请求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4.请求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请求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6.请求领导干部或者检察人员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请求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8.请求检察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
9.请求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10.请求检察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1.请求检察人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12.请求检察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