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用人单位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工会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组织同步建立,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女职工素质,促进企业发展。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本单位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规章执行情况进行1-2次监督检查。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职工同工同酬及最低工资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童工。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代表。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七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